1、問:《辦法》出臺有怎樣的背景?
答:建立環境違法“黑名單”制度,是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創新環保監管方式的有力舉措。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行為信息應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違法者名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推進省域范圍對環保失信黑名單的工作的統一協調部署,加大對環境違法失信行為主體的懲戒力度,發揮公眾環境監督作用促進環保自律,有必要將環境嚴重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推動“黑名單”建設制度化、長效化。
2、問:環境違法“黑名單”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答:環境違法“黑名單”是指符合“黑名單”認定條件,具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辦法》第五條列出十三類認定為黑名單情形:1、構成環境犯罪的;2、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3、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4、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5、環境違法行為或者環境管理不到位引發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6、被設區市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掛牌督辦,逾期未完成整改的;7、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行為查處的;8、未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或行政決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的;9、一年內因故意造成的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10、重污染天氣拒不執行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11、被中央、省級主要媒體批評監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12、在國家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被評定為不達標且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或者拒不按照規定履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主體責任的;13、其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納入“黑名單”的。
3、問:環境違法“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本《辦法》規定省、市兩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認定“黑名單”的權限,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違法“黑名單”信息進行采集,并將采集的數據上報給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設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采集上報的“黑名單”進行認定。同時書面告知擬任定為“黑名單”的企業,擬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異議的,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的環境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設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所轄區域認定的“黑名單”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報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省本級“黑名單”的認定、全省黑名單信息的統一匯總、發布。環境違法“黑名單”每季度公布一次,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信用浙江”網站、門戶網站、“浙江環保”官方微博等媒介向社會公開。環境違法“黑名單”信息公布期限為3年,公布期限屆滿,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其信息從門戶網站上公布的“黑名單”中撤除,轉入“黑名單”后臺數據庫,對其列入“黑名單”的記錄做永久保存。
4、問:環境違法“黑名單”的信用修復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環境違法“黑名單”信息公布六個月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認為其環境違法行為已整改到位,可向作出認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的申請。經審核已經整改到位的,應當組織對擬修復的“黑名單”信息進行公示。公示可選擇門戶網站或當地主要媒介,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作出認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結束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修復的決定,并將撤除“黑名單”的修復決定書面告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設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修復名單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環境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撤除“黑名單”信息,并報省信用辦備案。
5、問:對環境違法“黑名單”如何實施懲戒?
答:環境違法“黑名單”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管理,實施聯合懲戒。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發改、經信、財政、稅務、工商、質監、安監、海關等部門以及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建立“黑名單”通報機制,在行政審批、融資授信、資質評定、政府采購等管轄工作中對涉及“黑名單”予以限制。
6、問:《辦法》何時開始實施?
答:本《辦法》自2016年8月2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