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省石化、核電等項目較多,在其建設維修等過程中,需要進行大量移動探傷作業,以確保管道等設施設備安全。為加強對我省γ射線移動探傷作業的輻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γ射線移動探傷作業環境風險,促進移動探傷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和《浙江省輻射環境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9號)等,我廳制定了《浙江省γ射線移動探傷作業輻射安全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二、主要內容
本《規定》對與γ射線移動探傷作業有關的備案管理、人員、制度、技術要求,以及各級環保部門的職責均進行了全面的規范,共六章、二十八條。
(一)適用范圍方面。在我省開展γ射線移動探傷作業的單位,既有注冊在我省的探傷單位,也有注冊地在外省的探傷單位,凡在我省轄區作業的探傷單位均應遵守《規定》的要求。同時,由于在作業場所選擇、放射源臨時存放場所設置等諸多關鍵環節,探傷單位受委托單位的制約和影響較大,且相對而言,探傷單位處于市場弱勢方,為全面降低探傷作業環境風險,《規定》對委托單位的委托行為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二)作業備案管理方面。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在實施移動作業前,跨省作業的,需辦理備案手續,跨設區市作業的,需向設區市環保部門報告。《規定》進一步細化了辦理手續前后的相關要求,辦理手續前需由作業地縣級環保部門出具現場檢查意見,在現場條件滿足作業要求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探傷單位在移入地首次作業時,應向當地縣級環保部門提交詳細工作計劃,并經現場檢查確認。同時,《規定》還明確了本省單位在同一設區市內跨縣(市、區)異地作業時,應告知移入地和移出地縣級環保部門。
(三)人員和制度管理方面。本省單位應建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輻射安全負責人、作業項目點負責人以及現場安全員分級負責的輻射安全管理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單位輻射安全管理,輻射安全負責人專職負責單位所有項目點的輻射安全管理,作業項目點負責人負責某項目點的輻射安全管理,現場安全員具體實施各項輻射安全管理要求。外省單位應滿足《規定》中作業項目點負責人和現場安全員的職責要求。
(四)技術和標準管理方面。一是明確現場操作人員。探傷作業時,每臺探傷機須配備2名以上操作人員。所有操作人員應配備個人劑量報警儀和個人劑量計等設備,并佩戴信息胸牌;二是明確現場區域管理要求。探傷作業時,應按標準設定控制區和監督區,設置明顯的警戒線和輻射警示標識,專人看守,監測控制區的輻射劑量水平,保障作業區域外的環境安全;三是明確探傷單位的放射源暫存庫和現場探傷的臨時存放場所要求。兩類場所均應滿足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的要求,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并由管理人員定期清點記錄放射源情況;放射源暫存庫應實施24小時持續有效視頻監控,監控錄像保存15天以上,并實施雙人雙鎖管理,由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四是明確監測要求。在探傷機出入暫存庫和臨時存放場所,以及離開作業場所時,探傷單位必須對探傷機進行輻射劑量監測,并記錄劑量監測值和轉移時間等信息。
(五)監督管理方面。明確了注冊地環保部門和作業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的管理職責區別,注冊地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探傷單位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作業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對項目點輻射安全進行日常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