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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席令:3月1日生效,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否則不出事故也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 安谷安全 | 2021-02-25 09:00:5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計四十八項內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新增內容如下: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注意:新增條款規定了“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是指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但存在有現實危險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這與本條第二款“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有明顯區別的。

       

      前者為未發生,但有現實危險的;后者是已發生或已造成的。這是我國刑法第一次對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修改,還將“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違法行為,看似沒有強令他人冒險作業,但還是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同等追責。

       

      因此,奉勸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不能再犯以上列舉的違法行為,否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若存在以上列舉的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有嚴重違法行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法律規定的出臺,將對違法行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五、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二、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十三、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十四、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修改為:“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五、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改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六、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修改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修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修改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二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十六、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十、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十五、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十六、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十七、將刑法第四百五十條修改為:“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圖片

      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條對比

       

      編者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為了解具體條文的修改情況,本號特整理法條對比如下,藍色為刪除,紅色為增加,供大家學習、參考。

      整理人:金琳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原條文

      新條文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條 【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條 【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 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 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食品監管瀆職罪】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四百三十一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的主體范圍】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的主體范圍】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各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藥檢維修設備設施。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藥作業。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藥量超過核定藥量。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九、工廠圍墻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十一、在用涉藥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十二、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藥物。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安監總管一〔2017〕98號)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要求。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三)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四)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五)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九)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十)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十四)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十五)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十六)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于設計值。

       

      (十七)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十八)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

       

      (二十)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二十三)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四)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五)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六)未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八)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

       

      (十)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十一)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十二)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二)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三)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四)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五)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七)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規定。

       

      (九)排洪系統構筑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十)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十一)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冰下放礦作業。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總局令第85號)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